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王某按月向未直接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小周支付抚养费1600元。
周某与王某经恋爱同居,2021年周某怀孕。二人分手后,周某于2022年8月产下一女小周。小周出生后,王某未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周某代小周起诉至法院后,王某称其与周某已经分手,不确定小周是否系自己的子女,同时认为周某不顾自己反对执意生育,应当由周某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王某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小周作为王某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周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亲周某生活,王某作为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综合小周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王某按照每月1600元的标准向小周支付抚养费。
法官寄语
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婚生子女应当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都应当履行抚养的义务。同时,因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需要为非婚生子女提供更多的关爱,让每一个儿童,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都能够在阳光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