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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示范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09 10:56:22 打印 字号: | |

渝中法院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以劳动争议案件为切入点,探索健全群体案件示范诉讼机制。通过选取代表性案件,以裁判结果示范引导的方式,带动类案化解,实现“一案精审,多案共赢”。

案例一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其制定的不合理、不合法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2020)渝0103民初20280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据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虽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但人民法院仍应对规章管理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不得滥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廖某进入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如廖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同日,廖某签署《员工手册》,约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总监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工作未完成或未按标准完成者,总监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等内容。2020年5月4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制订《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载明当周工作计划未完成者,总监罚款1000元,每次倍增;迟到30分钟以内的,总监罚款现金1000元,每次倍增等内容。廖某在该制度上签字并捺印。依据上述《市场部门管理制度》,2020年5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廖某开会迟到、工作任务未完成为由多次对廖某进行罚款。2020年6月6日,廖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廖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罚款。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廖某处以罚款的数额高于廖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廖某虽未完成工作计划,但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取消其绩效工资基础上,还按照《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和倍增罚款,实行双重处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尽管用人单位享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的自主管理权,但其权利不得滥用,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倍增罚款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对廖某进行处罚的依据。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廖某返还罚款。

案例二

用人单位在不知晓女职工已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2021)渝0103民初2328号

裁判要旨

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使用人单位在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时不知道女职工怀孕的,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卢某进入某旅行社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3月,卢某怀孕。2020年7月27日,某旅行社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通知卢某解除劳动关系。卢某不服,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旅行社公司主张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知道卢某已经怀孕,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卢某于2020年3月怀孕,某旅行社公司于2020年7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知卢某解除劳动关系。某旅行社公司虽然主张其解除时不知道卢某已经怀孕,但某旅行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且解除时卢某已怀孕,故某旅行社公司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均不合法。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旅行社公司向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例三

劳动者明确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审:(2021)渝0103民初1674号

二审:(2021)渝05民终5576号

裁判要旨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无效。劳动者明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余某某与某绿化工程队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余某某曾于2012年5月14日,出具《承诺书》表示,已清楚公司愿意依法为其参加缴纳社会保险,但其不愿意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一切后果均由其自己承担。后某绿化工程队未为余某某购买社会保险。余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绿化工程队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余某某即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该行为亦无效,某绿化工程队应向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某绿化工程队向原告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