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19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走私、运输毒品 跨国 人体藏毒
基本案情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招募运毒人员在缅甸实施跨境毒品犯罪。境外犯罪团伙人员在互联网上利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以巨额酬金为名招募运毒人员。运毒人员根据犯罪团伙人员指挥,从国内各地到达云南后偷渡至缅甸。到达缅甸的吞毒窝点后,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安排运毒人员吞服包装好的海洛因,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偷越中缅国境进入我国云南境内。运毒人员到达国内后,根据犯罪团伙人员指挥,采用分段乘车的方式前往重庆、成都、昆明等地,与在当地的地接人员会面进行排毒交付。其中王某(另案处理)作为重庆的地接人员,按照犯罪团伙人员指挥,租住本市渝中区某小区一房屋作为排毒点,负责将到达重庆的运毒人员接回排毒点后安排排毒、称量毒品、协助支付酬金。排泄完的毒品由王某按照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安排贩卖给下家。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等人在互联网上经该团伙招募,在犯罪团伙人员安排下从北京、上海等地出发经昆明偷渡至缅甸的吞毒窝点,吞服包装好的海洛因毒品,后在犯罪团伙人员的安排下从缅甸出发非法进入中国境内,通过分段乘车的方式经云南等地到达重庆市渝中区,在地接人员王某租住的房屋内将毒品排出体外,获该团伙支付的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经统计和鉴定,被告人谢某等人共计走私、运输毒品3948.26克,人均走私毒品207.8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等19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跨境走私、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在国内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犯罪活动高压态势下,部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通过招募国内人员将境外毒品走私入境,经过层层运输、转卖扩散至国内地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谢某等人受人安排出境后,通过吞服袋装毒品的方式将毒品藏于腹内,入境后在地接人员的安排下将毒品排出。该团伙共走私入境毒品数量总计3948.26克,人均走私毒品207.8克。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源头性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