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渝中法院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通过诉调对接成功诉前调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既为消费者挽回了部分损失,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为经营者有序经营提供了司法保障。
2020年11月,杨某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为杨某提供川南大草原两日游的服务。出发当日早上,杨某在旅游集合点上车时不慎摔倒,脚部扭伤骨折,遂前往医院就医,共花费医药费等六万余元,其中自费部分三万余元。事后,双方对赔付问题产生较大争议,杨某投诉至渝中区文旅委。得知情况后,渝中法院旅游巡回法庭法官联合渝中区文旅委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杨某: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了我受伤,旅行社应当赔偿医药费自费部分三万余元。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提示旅游者要穿着软底防滑运动鞋,且现场工作人员也口头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赔偿。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民法典、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对责任的划分问题进行说明,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理性沟通。
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多番沟通和劝说,从情、理、法几个方面向当事人解释利弊,耐心释法说理,并就调解和诉讼的成本、时间等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重庆某旅行社一次性赔偿杨某六千余元。渝中法院随即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纠纷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均向法官表示了诚挚感谢。
3·15小贴士
消费者在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应依法适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渝中区的游客朋友们,亦可通过渝中法院旅游巡回法庭、渝中区旅游纠纷调委会等机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