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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法建〔2016〕2号(各商业银行)
  发布时间:2018-02-28 15:17:35 打印 字号: | |

                                                

 

 

中区法建〔2016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各商业银行:

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持续大幅上涨。本院金融审判庭在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由于持卡人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或者是持卡人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银行等原因,导致我院在向被告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经常出现“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原因而被退回,或因持卡人地址变更而导致直接送达失败的情况,直接限制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诉讼效率,严重影响了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增加了金融债权风险,不利于金融资产安全。

2015122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该送达地址作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送达地址的除外。”根据此项规定,为破解信用卡纠纷送达难题,缩短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周期,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院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增加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在持卡人申办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增加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条款,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各类诉讼文书,同时明确约定地址送达的法律后果以及变更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方式,即如:一旦因信用卡合约履行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以申请表中确认的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持卡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持卡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告知发卡行,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二、手写签字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如发卡行无法修改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格式文本,可采取以下方式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一是在申请表持卡人声明处、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其他约定处或空白处,手书增加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条款,持卡人在此处签字确认;二是另行签订申领信用卡补充协议或送达地址确认书,在补充协议中或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内容,持卡人在补充协议或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三、待仔细翻阅上述文件及向你们请教学习后可做补充。此外,上述两点建议还可作精简。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回函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高婷桦,邮编400010,电话6369572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主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直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

抄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