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016年以来,我院审理涉及你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99件,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重新鉴定比例高,案件审理周期长。该类案件需要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等进行鉴定,部分伤者在诉前通过交警部门或自行委托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但保险公司往往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并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率超过80%。二是免责告知不充分,保险免责认定难。保险公司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自身免责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等条款未进行明确标示或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当事人对该条款意见较大,导致无法认定该条款效力。三是双方矛盾对立大,案件调解难度大。部分保险机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裁判标准相对明确的证据材料和赔偿标准不予认可,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引起伤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大大增加了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参与诉前鉴定。在交警部门调查或者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无法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的,积极参与交警部门或伤者委托开展的诉前鉴定,并在鉴定前充分发表意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重复鉴定。
二、细化保险说明义务。对于非医保用药条款、鉴定费和诉讼费免赔条款等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可以采取加粗加黑、用不同颜色文字标示,并且要求投保人重新书写确认等方式,确保投保人对上述条款充分了解。
三、加强协调和解工作。准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赔偿标准,赋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的调解权限,加大与被保险人的协调和解力度,积极履行对交通事故伤者的赔付义务,树立良好的保险业形象。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收件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乐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邮编400010,电话63695364。)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