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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法建[2017]12号(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2-01 11:26: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胡玉成诉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你公司向胡玉成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晚于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达半年之久,且你公司陈述通知书载明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与实际原因不符,导致你公司在本案中败诉。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送达书面通知;

二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事由要与实际解除事由一致。

以上建议请贵公司研究决定,请及时将反馈意见函告我院。

 

(收件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李成玲,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邮编400010,电话63695377

 

 

 

 

  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