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胡玉成诉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你公司向胡玉成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晚于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达半年之久,且你公司陈述通知书载明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与实际原因不符,导致你公司在本案中败诉。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送达书面通知;
二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事由要与实际解除事由一致。
以上建议请贵公司研究决定,请及时将反馈意见函告我院。
(收件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李成玲,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邮编400010,电话63695377)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