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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8-01-31 16:26: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互联网金融进入突飞猛涨的阶段。本院金融审判庭在审理电子保单等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虽然存在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导致我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迅速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及时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因此,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我院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身份。在当事人投保电子保单时,应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扫描件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并提交手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照片至网络服务器,以便审核并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身份;未提交的,不应为其办理相应业务,以规避金融风险;

二、重要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在投保人投保电子保单时,强制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例如:将显示页面设置为必须停留一段时间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将免责条款置于阅读框中,必须全部阅读完毕或者将页面下拉至页面最底端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此外,还应将免责事项用加黑、加粗或其他颜色标识加以区分,达到一目了然。

三、建立回访机制。建议各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应建立回访机制,主动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免责条款,对免责条款无论其是否知悉,均应再次进行告知,并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说明,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同时,还应采用相应的录音设备进行同步录音,以留存相应证据;

四、系统数据的及时保存。建议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保存网络系统数据,以防网页系统升级导致原有数据的丢失。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回函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潘登,邮编400010,电话6369570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主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抄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