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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法建〔2017〕1号
作者:徐真  发布时间:2018-01-30 15:00: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也日益成为权利人固定证据的首要选择和重要手段。我院在审理涉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发现你处在该类案件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公证前未对公证所用电脑进行软、硬件方面的检查。公证员在公证之前,仅对浏览器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而未检查电脑硬盘的清洁度如何以及所用计算机是否正常连接到网络等情况。这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证书证据效力减弱。被告往往抗辩公证所用电脑根本没有连接网络,公证书所载网页是电脑硬盘内事先保存好的网页,不能证明侵权事实。

二、未能对整个网页操作、截屏过程进行同步屏幕录像。在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往往需要将权利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比对,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而你处所作公证书的网页截图打印件系黑白打印且不能缩放,同时,你处也没有在公证过程中将整个网页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导致公证书无法满足该类案件比对或固定细节性事实的要求。例如在李某诉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公证文书仅附有黑白色的网页打印件,导致无法就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与被告网站所使用的照片进行色彩、取景角度、景物细节等方面的比对,为侵权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三、公证书所载公证步骤不完备。若涉及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则应当从目标网站的首页依次进入次级页面,最终到达目标页面,并就整个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鉴于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同样的网页页面往往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得以生成或者再现,而若直接在浏览器中输入次级页面的网址,被告往往会抗辩被控侵权的作品所在网页不是其网站页面,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一、 加强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规范性

公证员公证之前应对电脑硬盘的清洁度以及网络连接连通状况进行检查,并将该步骤写入公证文书。如在公证书载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某某在本处对将用于保全的本处电脑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等内容。

在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具有特殊色彩及构图的作品进行公证时,应根据待公证事实的特殊性,使用彩色复印或者进行同步屏幕录像,同时保存网页截图的电子原版,并将所得图片及录像刻录于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进行封存置于公证书附件。

在对被控侵权网站的页面进行公证时,从网站首页登陆,再依次进入网站的次级页面,直至找到目标页面,并对整个操作过程所涉及的域名、网址、网页内容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增强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二、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

结合具体公证业务,深入研究分析各类公证事项的不同特点,定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交流,以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加强公证人员对《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以及中国公证协会通过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证人员的规则意识、法律素养,适应互联网时代网页证据保全需求日益广泛的趋势。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回函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徐真,邮编400010,电话023-6369575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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