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交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交费标准或速算公式 | |||
案件受理费
| 财产类案件 | 件 | 1万元以下 | S=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 S=A×0.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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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 S=A×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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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 S=A×0.0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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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 S=A×0.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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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S=A×0.009+4800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 S=A×0.008+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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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S=A×0.007+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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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S=A×0.006+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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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万元 | S=A×0.005+41800 | |||||
离婚案件
| 件 | 50元-300元/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件 | 100元-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劳动争议案件
| 件 | 10元/件 | ||||
行政案件
| 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案件受理费 | 破产 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 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其他非财 产案件
| 80元/件 | |||||
调解、 撤诉、 适用简 易程序 审理 |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申请费
| 执行案 件执行 申请费 执行后 交纳, 不由申 请人预 交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50元-500元/件 | |||
不超过1万元 | 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S=A×0.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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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S=A×0.0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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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S=A×0.005+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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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 | S=A×0.001+67400 | |||||
申请保 全措施 (当事 人申请 保全措 施交纳 的费用 最多不 超过5000元) | 件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 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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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 S=(A-1000)×0.01+30 | |||||
超过10万元 | S=(A-10万)×0.005+1020 | |||||
申请支 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申请公 示催告 | 件 | 100元/件 | ||||
当事人 提出案 件管辖 权异议, 异议不 成立 | 件 | 50元-100元/件 | ||||
申请撤 销仲裁 裁决或 者认定 仲裁协 议效力 | 件 | 400元/件 | ||||
说明 | 表中“S”表示应交受理费或申请费, “A”表示诉讼或申请请求的金额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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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申请再审的案件;
6. 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关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如果您要申请缓、减、免诉讼费,请注意阅读以下规定:
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 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正式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