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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与司法救助
诉讼收费与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9-01-11 15:57:35 打印 字号: | |

收费依据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交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项目

类别

单位

交费标准或速算公式


案件受理费

 

 

 

 

 

 

财产类案件

1万元以下

S=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S=A×0.025-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S=A×0.02+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S=A×0.015+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S=A×0.01+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S=A×0.009+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S=A×0.008+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S=A×0.007+118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S=A×0.006+21800

 

超过2000万元

S=A×0.005+41800

离婚案件

 

 

 

 

50元-300元/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100元-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案件受理费

破产

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

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他非财

产案件

 

80元/件

调解、

撤诉、

适用简

易程序

审理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执行案

件执行

申请费

执行后

交纳,

不由申

请人预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50元-500元/件

不超过1万元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S=A×0.0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S=A×0.01+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S=A×0.005+27400

 

超过1000万元

S=A×0.001+67400

申请保

全措施

(当事

人申请

保全措

施交纳

的费用

最多不

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

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S=(A-1000)×0.01+30

超过10万元

S=(A-10万)×0.005+1020


申请支

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

示催告

100元/件

当事人

提出案

件管辖

权异议,

异议不

成立

50元-100元/件

申请撤

销仲裁

裁决或

者认定

仲裁协

议效力

400元/件

说明

表中“S”表示应交受理费或申请费,

“A”表示诉讼或申请请求的金额或价款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申请再审的案件;

6.  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关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如果您要申请缓、减、免诉讼费,请注意阅读以下规定:

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  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正式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佚名